政务信息
关于哈尔滨市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以及《关于黑龙江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黑工信产业规联发〔2017〕1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大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力度。
二、工作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倒逼。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
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以建设市场化和法治化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方式方法,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率先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1.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2.加强政府推动: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履行政府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职责,督促属地内的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统筹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落实监管责任,积极推动落后产能依法依规退出; 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3.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4.加大节能监察工作力度:工信部门要做好加大节能监察工作力度,严格依法监察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对能耗超限额的企业,依法下达限期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通知书;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企业提出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作出关停退出决定。
5.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或超总量排污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