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

政务服务专区 > 政务信息 > 部门文件
  • Apr 28, 2019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部门预案 (2018年第2次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 现将《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部门预案(2018年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污染天气应急部门预案 (2018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督导区、县(市)工信部门做好我市相关工业企业(市环保局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工作,依据《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时相关工业企业的应对工作,对因沙尘暴引发的重污染天气按照《哈尔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三)基本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属地管理与统一督导、部门联动与企业实施的原则。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及相关工业企业要以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本预案为依据,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或修订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应急执行方案、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督导组 成立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督导组(以下称督导组): 组  长  滕幼平  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  崔  敏  常务副主任 史殿强  副主任 张国华  副巡视员   总协调 杨鸿雁 煤炭节能处处长 督导组成员  区、县(市)工信部门主要领导,煤炭节能处、电力交通处、原材料处、消费品和医药处、石化产业处、食品产业处、装备产业处等负责人。 督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炭节能处,杨鸿雁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督导组办公室成立7个行业工作组。 (二)督导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修订部门预案。负责修订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部门预案,抄送市环保局,抄报市政府办公厅。 2.做好基础工作。督促区、县(市)工信部门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或应急执行方案,经区、县(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工信委存档;督促区、县(市)工信部门组织辖区相关工业企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报当地环保部门核查存档,并报市工信委存档;督导区、县(市)工信部门组织相关工业企业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根据应急等级,提出我市工业企业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措施、停产启动条件等要求,市工信委负责转送区、县(市)工信部门,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传达至辖区相关企业执行。      3.传达预警通知。负责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指令通知传达到区、县(市)工信部门,督导区、县(市)工信部门通知相关工业企业实施相关预警等级响应,同时,将预警通知传达到行业工作组负责人。 4.加强信息报送。汇总各成员单位是否收到应急通知及是否启动响应情况,并按要求上报。 5.组织错峰生产。落实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关于水泥行业错峰生产的工作要求。     (三)行业工作组主要职责: 督导组办公室成立发电相关企业行业工作组(电力交通处)、水泥相关企业行业工作组(原材料处)、消费品和医药相关企业行业工作组(消费品医药处)、石化相关企业行业工作组(石化处)、食品相关企业行业工作组(食品处)、装备相关企业行业工作组(装备处)、其他相关企业行业工作组(煤炭节能处)等7个行业工作组,分别承担对各自行业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时询查预警通知是否收到,并按要求将启动情况上报督导组办公室。水泥相关企业行业工作组(原材料处)负责按照省工信委、环保厅统一要求,组织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含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实行错峰生产。其中,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生产线,原则上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要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具体事项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adminlh

  • Apr 28, 2019

    关于哈尔滨市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以及《关于黑龙江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黑工信产业规联发〔2017〕1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大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力度。 二、工作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倒逼。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 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以建设市场化和法治化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方式方法,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率先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1.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2.加强政府推动: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履行政府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职责,督促属地内的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统筹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落实监管责任,积极推动落后产能依法依规退出; 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3.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4.加大节能监察工作力度:工信部门要做好加大节能监察工作力度,严格依法监察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对能耗超限额的企业,依法下达限期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通知书;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企业提出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作出关停退出决定。 5.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或超总量排污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

    adminlh

  • Apr 28, 2019

    关于哈尔滨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制定了《哈尔滨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哈尔滨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共五个部分: (一)总则 总则主要介绍了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二)申报条件  有基本条件、运营条件、服务功能组成。 (三)申报程序   申报市级创业基地由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的市级创业基地进行核实推荐。 (四)监督管理      建立市级创业基地运营情况报告制度;建立测评制度,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市级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发展提档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工信发〔2010〕68号)和《关于增补网络电商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的通知》(哈工信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三、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哈尔滨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联系电话:86772471

    adminlh